释法明确职能 筑牢法律屏障

  发布时间:2024-03-28 21:31:3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中评社香港1月3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指出,释法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含义,不具香 红尘不老仙。
中评社香港1月3日电/据大公报报道,释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解释。多位法律界专家、职能筑牢红尘不老仙学者指出,法律释法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屏障含义,不具香港执业资格海外律师理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释法证明书。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明确在普通法分工中,职能筑牢国安问题属于政策判断问题,法律而非法律问题,屏障需交由行政机关处理。释法红尘不老仙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指出,明确释法幷没有赋予香港国安委新的职能筑牢权力,一些行政机关扩权或威胁司法权的法律担忧实属过虑。\大公报记者龚学鸣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屏障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弘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释法没有直接说明海外律师可否参与有关国家安全案件,未有触及海外律师执业资格,是有意不推翻香港法院的决定,幷说明香港国安委在处理有关问题上的权力。  修改案须由立法会决定  陈弘毅说,释法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是程序性为主的,同时划分有关职权,由特区自行解决此问题。释法幷没有赋予香港国安委任何超越特区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原有法律享有的法定权力范围之外的新的权力。例如,如香港国安委认为《法律执业者条例》应作修改,它只可作出修改建议,修改案最后是否通过,仍须由立法会决定。  针对部分人士担心释法扩大了香港国安委、行政长官分别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享有的权力,或可能对于司法权构成威胁,陈弘毅认为,这次释法处理的只是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的诉讼的问题,释法表明行政长官可根据第四十七条、国安委可根据第十四条处理此问题。至于这两条就其他事项的处理上赋予行政长官和国安委的权力,则完全没有被这次释法影响或扩充,根本毋须过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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